读者来电:
近日,常州市65岁的周大爷给《社区新报》来电咨询:“我在2022年初承包了一个约60亩的鱼塘。鱼塘是本村的人跟镇里签的承包协议,我经过口头协议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从他手里接过来,已经交了两年的钱共计一万元给他,给的是现金,并没有发票收据。但今年年初,一家公司拿着跟他签的转租合同,限我五月底撤出。于是我赶紧清塘卖鱼,另外要求退还我一年租金5000元,但本村的人却始终联系不上,那家公司又催得很紧,还说要告我。我该怎么办?”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书豪,听听她的分析和解答。
视觉中国供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流转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承包农村集体流转的土地作生产经营之用,这不仅让土地流转人受益,更推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衍生出诸多纠纷。那么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合法有效地获得土地经营权,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因此,农民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他人,但要履行法定的流转手续,一是双方要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二是须向发包方备案。
曹书豪
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
咨询电话:18351939023
周大爷2021年初从村民处取得了该鱼塘的经营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成立。关于鱼塘经营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七百三十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周大爷与村民之间的鱼塘租赁,属于不定期租赁。从周大爷的表述来看,口头约定的2年租期也几近届满,作为出租人的村民有权在合理的期限之内通知周大爷解除合同。如村民已同其他公司签订合法的转租合同,则该公司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周大爷撤出鱼塘。但关于合理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常考虑当事人之间合作时间长短、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寻找新的合同相对方可能需要的时间等因素。只有在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期限十分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赔偿损失的问题。
律师建议,周大爷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以减少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形式、经法定程序,一是要签订书面合同,就流转土地坐落、土地范围、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用途、价款、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向村集体即发包方备案。争议发生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最大程度维护权益、减少损失。
本报记者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