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侵犯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本期,中人社传媒记者整理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协商,慎重对待。
劳动合同应该什么时候签
用人单位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签,也可以在入职后签,但最迟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单位说试用期还在考察待定阶段,所以先不签劳动合同,这合理吗?
不可以!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说等我转正之后再签劳动合同,行吗?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可补签
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以后补签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要请用人单位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入单位改正。
中人社传媒记者 黄浔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