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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月8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日岚)应急罚(2022)SG7号显示,山钢集团日照有限公司“8·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造成1人死亡,被岚山区应急局处以7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月8日。
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8月15日16时15分左右,山钢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热轧厂员工在备件区对导卫切水板进行拆解作业过程中,切水板失衡掉落,造成1人死亡。
经日照市岚山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山钢集团日照有限公司“8·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公司对事故负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攻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0号第3档“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造成的1人死亡的,处70万元以上及9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8·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岚山区应急局对山钢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凤凰网山东 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