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丛群
方某工作多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与老板开设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职时双方产生了工作年限的争议,那么类似情形下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该如何计算呢?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劳动者在变更前后的各单位工龄合并计算。
2006年,张某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方某于2008年5月入职该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相关手续。
2009年,张某又注册成立了某百货公司,方某依然在相同的工作地点从事相同的销售工作。2021年3月,方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某百货公司向方某支付工资。
2022年6月,方某因故不得已提出离职申请,离职时方某主张其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5月入职某商贸公司时起算,但遭到某百货公司拒绝,双方就离职补偿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方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商贸公司与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均一致,具有相同的权利外观,二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方某起初入职商贸公司,后与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相同的工作地点从事相同的销售工作,因此二公司在用工期间存在签订合同主体、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与实际用工主体拆分、混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某在二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因方某连续工作10年以上才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2008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