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山东法制报收集编辑:山东法制报
为促进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东营市检察机关开设《东检剧理说法》栏目,精心挑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采取情景模拟的方式还原真实案件,以案说法、以剧普法,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法治问题。
情景模拟
检察官说法
从上述案例来看,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二是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三是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四是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种类,只要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都应归于承揽合同范畴。在本案中,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舞台拆卸工作,向王某交付工作成果,由王某向其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舞台架拆卸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中的高处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而王某作为定作人,其在选任时没有审查李某是否具备相应的作业资质,违反了这一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李某因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而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其应基于选任过失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东营检察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