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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当版权保护遇到“钓鱼式”维权

日期: 来源:最高法收集编辑:最高法

编者按: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引领社会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社会生活中的难点、痛点,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明规则,促治理,顺民意,解民忧?3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推出“办案就是治理”专栏,集纳新闻媒体关注报道,讲述人民法院以案促治破难题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某公司宣称他们的自助建网软件可免费下载使用,然而近年来,这家公司却在全国范围内对使用他们自助建网软件的用户,提起了近万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既然是免费使用,用户为什么会被这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又为何会被最高法认定为“钓鱼式维权”呢?


                           

 


宣称软件免费使用

却对用户提起维权诉

刘先生在哈尔滨经营一家科技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刘先生委托了一家专业搭建网站的公司为他建设网站,这家专业搭建网站的公司在建站过程中使用了一家软件公司的免费建站模板。可没想到,起诉刘先生的就是这家免费建站模板的软件公司,这家软件公司主张刘先生侵害了他们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等权利。

原来,在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刘先生才知道这家软件公司虽然在官网上宣传免费下载,但用户在下载安装过程中,界面会弹出用户协议,用户必须在所建网站页面保留这家公司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同时,这家软件公司还提供收费的“去除版权标识的插件”服务。而刘先生委托的搭建网站公司在下载安装时忽视了这份用户协议,去除了页面中这家软件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案件之后进行了详细调查,法官认为该软件公司的版权标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关冰:网站中提供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约定,未获得公司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和网站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协议并构成侵权。而用户在免费下载过程中,很容易忽略协议中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的约定,进而在使用时构成侵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齐鸣:经审理查明,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已通过“免费”声明以及《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免费许可用户使用。某公司关于版权标识保留的约定,系对署名权的正当行使,用户未经许可去除该公司版权标识仅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但是就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始接到同一原告起诉的十几件案件。虽然原告软件公司提交了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但审理案件的法官们还是对类似案件的突然增量充满了疑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天鹰: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可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导致相关侵权民事诉讼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对于批量案件是否属于“钓鱼式维权”或“碰瓷式维权”需要及时作出研判。

该公司在全国多地提起批量诉讼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开庭的第一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但法官将相关情况进行研判后,决定将这起案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法经调查发现,这家软件公司在全国21个省、市的31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提起了批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理:2023年7月,经过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分析,此时这个案件数量达到了8149件,甚至还有案件等待进入诉讼程序,案件数量是非常大的。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指导全国法院高效公正妥善审结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该软件公司在全国进行的诉讼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理:研究了当事人通过批量维权,他获得的收益,以及通过诉讼维权的收益占整个公司营收的主要占比情况,包括他起诉过程当中,大概有多少比例是针对终端用户的,多少比例是针对专业建站公司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为该软件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其实是一起“钓鱼式维权”的批量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理:我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认为这是一种钓鱼式维权的方式:

有违诚信的商业的经营方式。这个公司一方面在官方网站当中宣传是免费的、开源的,从而使公众形成了软件不需要付费,可以免费使用的印象,正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才促成了公众对软件的大规模的使用。

公司采取这样一种“钓鱼式”的维权,通过诉讼牟利的方式来实施经营,我们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诱发大批量“侵权”

靠索赔牟利不应支持

在确定了这一批量诉讼维权案件的性质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大了对下级法院的调研指导力度。决定区分网站经营主体及建站主体,分类确定了不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整体适度调低了一审法院的判赔额,引导这家软件公司溯源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原告某软件公司这种以不当经营方式诱发大批量“侵权”并试图通过索赔牟利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全国各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相关的判决。被起诉的网站经营主体和建站公司在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侵权行为具有可责性的同时,这家提起批量诉讼的软件公司也接受和认可了裁判规则。

来源:央视新闻

记者:张李彬 常杨 陈风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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