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及大病保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通知》调整了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的制度。”调整为:“本办法所称职工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的制度。”
此次将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原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扩大到保障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
《通知》调整了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8号)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承担95%,个人承担5%。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支付,其中2.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通知》明确了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按新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