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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原盾收集编辑:中原盾
基本案情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称,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小楷本封面上,印制“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并对外销售,侵犯了其对“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该印务公司、公司股东及售卖超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系案涉“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构成侵权。某印务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印务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售卖超市售卖案涉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印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并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某印务公司唯一股东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售卖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
法官说法
“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生产者、销售者如需在商品上使用,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特别是作为终端销售者的商超,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注意甄别所进货物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