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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湿地内筑坝
违法!
2020年12月,游某在湿地多次筑堤,堤坝长度约1770米,土方工程量6510.53立方米。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游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游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302,106元(每立方米200元)。
游某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鸡西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鸡西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均应认定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遂判决驳回了游某的诉讼请求。游某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兴凯湖保护区湿地内筑坝6510.53立方米,存在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筑坝行为每立方米罚款二百元,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302,1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并组织听证、作出听证报告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湿地内非法狩猎
判了!
来源:黑龙江高院环资庭、鸡西中院
编辑:王鹏、刘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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