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规则,知礼让”
是每位驾驶人都应当牢记的铁律
无论是驾驶汽车还是电动自行车
如果在不确定安全的情况下
随意穿行、互不相让
随时都可能导致
碰撞、摔倒、受伤……
事故一:
2024年5月13日19时14分左右,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沿柳邕路行驶至柳邕路与红阳路交叉口时,实施左转弯过程中,与一辆正常直行通过路口的蓝色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现场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由于白色电动车骑手韦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民警依法认定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二:
2024年05月04日10时40分,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融安县东兴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桔香南路与东兴路交叉路口,在左转弯驶入桔香南路过程中,影响妨碍正沿桔香南路自北往南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直行,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电动车驾驶人郭某某驾驶未登记入户的非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某依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曹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摩托车上路、行经交叉路口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曹某某需承担次要责任。
柳州交警提醒: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