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引发公众关注,有人在江苏常州长荡湖私自放生25000斤外来物种革胡子鲇导致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花了10天时间打捞清理,当事人已缴纳9万多元应急处置费。无独有偶,上海市苏州河河道内发生十起大面积死鱼事件,经调查,这些鱼并非本土野生鱼,而是由部分群众放生,后因不适应环境死亡。
2021年12月,常州市渔政部门在长荡湖打捞已经死亡的放生鲇鱼(资料图)
放生求福在我国民间有着悠久传统。近年来,社会公众参与放流(放生)活动逐渐增多,不少群众甚至购买水生生物在天然水域进行放生。但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科学指导,盲目放生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或不慎引入外来物种,造成生物入侵;或使“放生变杀生”,放生的水生生物因不能适应自然环境而死亡,进而污染水生态环境。
实际上,在水生生物保护领域,增殖放流是弥补自然繁殖不足和提高成活率的有效办法,放什么、怎么放、在哪放、何时放,在科学性和专业性上有很高的要求。公众想要参与或从事放流活动,同样需要科学的指导和方案,才能避免放生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为规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开展放流(放生)活动,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00多个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放流场所适宜放流物种名称、规格、数量,以及适宜放流的时间等信息,并可查询放流(放生)的物种苗种供应单位联系方式。
“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站首页
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场所数据查询页面
专家提示,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如有其它问题,可按照平台公布的电话进一步咨询,确保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合法合规开展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徐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