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企行政案件时,市北区法院注重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保障企业职工待遇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能动作用,以最优方式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不断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一
2022年8月,席某某向被告(某区人社局)投诉原告(青岛某公司)拖欠其工资。被告立案后向原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被告处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因原告未按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被告于2022年9月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仍未按要求整改,因此被告于2022年11月作出对原告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诉至市北区法院。
经开庭审理,行政庭办案法官了解到,该企业系装饰工程公司,项目上多方转包,因此在被告处领取文书后,公司经营者未能及时处理配合调查,且公司与投诉劳动者之间也存在民事纠纷,正在法院进行诉讼。考虑到该公司因疫情经营困难,已经存在账户被查封的情形,若再背负高额罚款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举报人尽快拿到拖欠的款项。因此法官多次协商,督促该公司与投诉劳动者积极沟通,与劳动者达成了和解,在此基础上,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变更了罚款数额,实现了三方“多赢”。
案例二
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测,查明原告(某食品配送公司)购买并配送至超市售卖的食品果仁质量不合格。该公司无法提供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销合同和供货票据,也没有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因此原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果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庭审查明,该企业已经积极配合缴纳了罚款。考虑到该企业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获益也仅10.05元,后续生产经营现在正面临困境,办案法官通过电话、现场调解等多种方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下,被告决定在处罚幅度内对原告从轻处罚。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