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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找紫牛|身感不适下班两小时后就医不治 法院不支持认定“工伤” 孰是孰非?

日期: 来源:扬子晚报收集编辑:扬子晚报

老年丧子已是不幸,对于家住淮安市区的周庆军老人来说,更让他心力交瘁的是,为已故儿子周晖的工伤认定过程。无论是淮安市人社局还是行政复议甚至一审法院判决,均没有认定其儿子的死亡是工伤。但是,周庆军老人则认为他儿子的死亡属于工伤,因为,在此之前,有一与其儿子事发经过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例,无论是人社局还是行政复议直至二审,均认定是工伤。事情经过到底如何?在接到周庆军老人的反映后,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事发去年中秋,时年50岁的周晖上班期间身感不适下班回家后就医死亡未被认定工伤


事发中秋节,男子上班期间身感不适回家后就医无效死亡未认定“工伤”

去年中秋,周庆军老人遭遇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2022年9月10日,时年50岁的周晖在上班期间告诉带班领导,他有点胸闷,领导建议其回家休息,但周晖仍坚持至当晚 21 点 43 分打卡下班,22点40分许,回到家中的周晖仍觉得不舒服,后自行服用 20 粒复方丹参滴丸未见缓解。当晚 23 点 40 分左右, 他与妻子一同前往王营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在检查心电图时突发抽搐伴随神志不清,接诊医生发现周晖无自主呼吸、心跳,组织抢救并由 120 转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次日凌晨1 点 25 分被宣布死亡,死因为猝死。

周晖不幸离世后,他的父亲周庆军根据淮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要求,提交了申请认定工伤的相关材料,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周庆军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维持淮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是他又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他败诉。

另一案例:女子上班期间身感不适回家在家就医死亡后被认定工伤

周庆军说,他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是遗憾。因为在他看来,儿子的死亡应该属于或视同工伤。

同样都是在上班期间,48小时之内,身感不适没有径直就医而是选择先回家。“有的人死在家中却被认定工伤,而我家儿子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在医院却未认定工伤。〞周庆军说,这让他想不通。

在周庆军提供的案号为(2020)苏0812行初16号的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判决书上显示:2019年8月2日9时许,保洁员王某(女)在岗位上突感不适,于9 点30分许骑电瓶车离开单位径直回家,在家休息的护士女儿找距家两三百米远的村医前来医治,后直到120到场后确认王某死亡。王某死亡后,其家人也未要求就死因作进一步检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死亡原因是猝死。

王某死亡后,淮安市人社部门很快对她的死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王某的工作单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庭一审、淮安市中院二审判决均维持人社部门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周庆军老人已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能坚持上班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记者注意到,王某、周晖二人死亡工伤认定案中有许多相似之处,生前均在岗位上身感不适,均没有径直就医,而是选择回家。不同的是,王某回家后在家中就医死在家中被认定为工伤,周某回家后到医院就医,死在医院不属于工伤,这是为何?带着疑问,记者近日来到两个案件的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

在该院全程摄像下,该院行政庭蒋庭长与邹法官(王某案的审判员、周晖案的审判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二位法官告诉记者,他们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况且,周庆军已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王某为何被认定为工伤?二位法官称,根据他们调查,王某从身体不适到回家死亡,整个过程也就在1小时左右,王某的女儿为医院护士,且事发当日在家,村卫生室距离家约三百米,王某自感身体不适后未前往医院而是骑车回家,也是王某突发疾病后寻求救治的一种方式。王某到家后,其女儿立即寻求村医救助并拨打120,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家中。整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的特点,所以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简单的说,王某从不舒服、回家、死亡整个过程一小时左右,这说明她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中的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二位法官告诉记者,但是周晖的情况则不一样,因为根据调查的事实,他身体不舒服还能坚持上班,且从下班、回家、就医有两个小时之久,这说明他不突发疾病,也就不符合“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最终不能认定他是工伤。

至于淮安市人社部门在王某死亡工伤认定过程中所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而对周晖死亡工伤认定过程中为何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一项规定,记者12月13日向淮安市人社局提出采访提问,截至记者19日发稿时,尚无回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文/摄

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编辑:秦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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