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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 管梦颖报道)“过马路一定要走斑马线,千万不能心存侥幸!”近日,回忆起一年前事故发生时的情景,邓女士仍然心有余悸。
2022年3月21日13时,家住库尔勒市的马某驾驶白色小轿车,由西向东沿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直行,邓女士与郭女士突然步行横穿马路,结果在马路中间发生了碰撞,事故致邓女士与郭女士受伤,马某驾驶的车辆损坏。
“当时没想太多,就想图方便,所以没有走斑马线直接横穿马路。”邓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和好友以为过往车辆会避让,于是“理所应当”的朝对面跑去,第一车道、第二车道车辆纷纷停车避让,未曾想在第三车道发生事故。
“当事人邓女士、郭女士共同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车主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吴自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新疆公安交警提示: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随意横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机动车在行车中应当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仔细观察路况,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