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2〕221号》,因该单位暗排生活污水,被罚1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2〕221号》显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评批复要求该公司煤炭生产线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防尘不外排,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实际通过管道(暗管)送往矿井生产废水处理后暂存池,经矿井水稀释后通过矿井水排放口排放至厂区14公里外草滩界附近的红柳沟,经调阅2021.7.1-2022.9.30日流量数据,外排水量远大于矿井水总水量减去电厂回用水量,对暗管外排的生活污水取样监测,粪大肠菌群数为5.8x104MPN/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肆拾伍万元整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姜万明,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注册地址地址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 董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