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危害极大,不仅危及投资者的利益,更会威胁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视为当今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之一,相关司法机关也动用了各种法律手段,从追缴违法所得到刑事起诉、审判等,从而维护公共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的退赃和退赔行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追缴违法所得和量刑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深入了解和探讨,本论文将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行为人责任、退赃与退赔、量刑等方面展开讨论,并分析相应的现实问题和法律争议。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行为人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公开或者隐蔽地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它通常以高额利率为诱饵,诱使投资者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获取高额收益。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殊性质,导致部分受害者对于自己的损失采取了同样的非法途径进行维权行动,从而加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带来的危害。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承担退赔受害人赔偿责任。这也是刑法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应当坚持“应追尽追”的原则,全力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的范围包括向社会非法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对于在诉讼终结前不能追缴到位和不能继续追缴的,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集资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主要获利者应当对其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对于接受他人指挥、管理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者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支持的行为人,可只追缴其获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不能追缴的应当承担退赔责任。如此一来,行为人的责任则得到了相应的落实和规范。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的退赃和退赔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人通常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招揽投资者,获取极高的经济利益。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当事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追缴违法所得和退赔行为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有效地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安慰,同时也可以降低行为人的安全风险。因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追缴违法所得和量刑中,行为人应当负起退赃、退赔等责任。
退赃和退赔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被刑事追诉的情况下,自愿将非法所得返还给受害人和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行为。行为人的退赃和退赔行为对于犯罪后果有极大的影响,一方面,可以消除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心理压力和负罪感,达到个人情操和社会责任的双重效益,另一方面,可以达到一种“赎罪”的效果,减轻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和给予相应的从宽量刑,而退赔行为常常能够证明行为人的悔罪认罪态度,可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的量刑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按照刑法规定,既可以依赖行政处罚,也可以根据法律判处刑事处罚。而在刑事追诉的过程中,行为人的处理,常被分为三个环节:起诉、判决和执行。其中,若是行为人自愿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以由相关司法机关给予适当从轻、减轻等处罚。这也是对行为人忏悔悔过、认罪认罚、自愿退赃退赔行为的特殊考虑,进而实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学习和反思。
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行为人的退赃、退赔行为对于量刑构成很大的影响。在量刑上,退赃、退赔行为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酌情考虑。对于主动退赔的行为人,其行为显示出较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积极从事挽回损失的行动,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更为合理和公正。所以,对于量刑的处理,应当遵循人性化、法治化、精细化的原则,为行为人提供更加合适的量刑效果。
四、结语
总之,退赔行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是一种以行为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政策。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有助于刑事网络的调和以及作为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的连接。退赔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为了促进行为人的悔罪认罪过程,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人民生活的安稳。而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社会普遍认为行为人退赔财产是涵盖矫正主张的重要一步:行为人通过自愿退赔将犯罪信号看作是一次公共行为,这视为实践和社会对行为人悔罪的保护。同时退赔行为的最终实现,也需要刑事政策的持续优化与决策的巧妙安排。
来源: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