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我省1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山东将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要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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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各地深入排查、快速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全省经营性自建房规模庞大、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各级各方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明确,仍面临许多突出困难和问题。对此《通知》从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审批监管、构建房屋安全长效机制三个方面,提出10条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对既有经营性自建房要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等重点区域,要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大排查频次,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同时,要坚持分类精准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通知》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严禁违规加层加盖,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产权人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装修内容、方案等事项。
着眼从源头把好关,《通知》严格审批监管,严控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通知》提出将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在构建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方面,《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省级制定出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此外,山东还将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更新房屋建筑安全数据。各部门将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监管。
记者:文/张静 图/张一
编辑:张钰
校对: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