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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第五批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河南环境收集编辑:河南环境

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等规定,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适用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加强帮扶指导,旨在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破坏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梁园区赵某某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一条播放商丘市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划船旅游的抖音视频在商丘市内广泛传播。看到视频后,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核实,并会同当地乡政府、派出所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自2023年6月17日至7月6日,村民赵某某为盈利,在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一艘长4.6米、宽1.5米的观光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内划船搭载游客进行观看荷花、拍摄视频、直播等活动,累计盈利2000元左右。

案件发生后,赵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要求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赵某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划船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鉴于赵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2023年8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五)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赵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敏锐发现线索,维护执法权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扩散,极易酿成舆论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抖音平台敏锐发现问题线索,迅速介入现场开展调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遏制了事态蔓延,维护了公正高效的执法权威。

二是联合执法普法,提升守法意识。联合公安机关快速锁定违法当事人,精准固定涉案证据。协同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鉴于本案系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所致,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对保护区周边村民开展普法教育,阐述破坏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三是发挥容错机制,包容审慎监管。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理念,充分考量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积极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既保持执法力度,又彰显执法“温度”,在警示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正确引导社会自觉守法。

案例二:南阳市以勤轴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阳市以勤轴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6公斤废机油桶存放于生产车间内,没有按规定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2023年4月18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六)项之规定,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动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五项清单”细化了生态环境领域处罚裁量权,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情形适用“五项清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切实做到了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三:孟津县横水镇顺鑫磨料加工厂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铝灰类危险废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孟津县横水镇顺鑫磨料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铝灰,虽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但因长期停产且疏于环境管理,存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出入库记录不规范,2021年9月转移入库无记录、仅有联单等问题。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该公司立即改正,规范建立危废出入库管理台账。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2023年1月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六)项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台账是实现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的重要凭证。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危险废物台账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本案是小微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出入库记录不规范的典型案例。针对此类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现场指导,宣传法规政策,梳理违法风险,提高企业主动守法意识,帮扶指导企业规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到转运的全过程管理,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案例四:鹤壁市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022年7月对除尘、脱硫设施进行了技术改造,新安装了板式湿电除尘器,更换了脱硫设施,但未依法对新建的除尘、脱硫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签订了整改承诺书,立即对相关改建项目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时完成了整改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新建项目是对原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未增加新的污染因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积极配合调查并经责令改正,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规定,鹤壁市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研究讨论,于2023年5月25日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在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自主纠错。严格适用《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的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的转变,努力实现双赢、共赢、多赢新局面。

来源:“河南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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