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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社会培训机构频遭诟病,监管短板亟须补上

日期: 来源:正义网收集编辑:正义网

近日,多位市民反映,上海一家乒乓球培训机构突然关门,负责人联系不上,家长们不知所措。而在过去不久的“双十一”期间,很多家长刚被该机构“收割”了一波。具体情况,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了解中(据1月2日“新民晚报”微信公众号)。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多样化,单一提供学科辅导的社会培训机构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各种技能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可否认,这些培训机构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生学习热情,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例如授课质量参差不齐、退费难、涉嫌虚假宣传等。

在这次事件中,家长刚交完培训费,培训机构便销声匿迹,不管培训机构是有意为之,还是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都已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恶意圈钱跑路,则涉嫌诈骗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制裁。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即使培训机构确因客观原因经营难以继续,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家长退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应该关门、跑路了之。

除了培训机构莫名消失的情况,退费难也是让很多学员和家长头疼的一件事。现实中,学员或家长发现培训机构宣传内容与实际授课不符,提出退费请求,但培训机构往往以相关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费或要求支付高额手续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事实上,如果相关培训课程存在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等情况,就构成违约乃至商业欺诈,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要求退费的权利。此时,培训机构在其格式合同中设定的不能退费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从相关报道中可以发现,准入门槛低是社会培训机构频遭诟病的一大原因。此前在舞蹈培训中因教学方式不当发生学员受伤、终身残疾等事件,不禁让家长后怕。因此,切实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发展刻不容缓。2023年10月15日,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相关行政部门在严格依照该办法进行监管执法的同时,更应积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并依据各自职责细化和落实配合机制;对违规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法取缔,必要时与个人征信挂钩,让违法者真正痛到不敢再犯;对开展非学科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切莫让孩子因接受培训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此外,互联网平台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媒介,也要压实主体责任。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正是看中了互联网平台优势,发布不实广告,让消费者一时难以分辨真假。因此,互联网平台要切实担起自身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核实,加强不实信息的源头治理。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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