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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出手,解决网暴追责难题

日期: 来源:法人杂志收集编辑:法人杂志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银昕

“网暴并没有超越目前的法律框架,但此前缺少专门针对网暴的司法解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代理过多起涉及网络传播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条都是已有的,却找不到相关司法解释。

6月9日,“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对常见网暴形式作了明确定义,并且将刑法、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用于网暴的法条一一列举,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畅通诉讼程序的义务,在受害人遇到取证困难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取证。关于网暴的司法解释就此填上空白。

网暴并不是新事物,但其产生的恶劣社会后果,近年来日益引起广泛关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释放戾气、煽动情绪的发帖者,鲜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

网暴追责难在哪儿?

湖南长沙的河先生曾是一名网警,见证了中国落实网络实名制的整个过程。他本以为,随着网络账号与个人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绑定,网暴事件会逐渐减少,对网暴的执法也会变得相对容易,然而事情却没有按照他的预计发展。

河先生告诉记者,网暴追责首先难在取证。如果用户自行删除帖子或评论,痕迹只能储存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中,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服务商不能对外披露用户发帖记录和删帖记录。

赵虎告诉记者,他代理一件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时,曾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完整发帖记录及删帖记录,但没有得到网络服务商的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如何确定网暴与受害人“社交性死亡”、罹患心理疾病、精神失常甚至自杀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另一个难题。大多数情况下,网暴是群体性行为,“在整个网暴过程中,很难确定哪一条评论最终击垮受害人心理,也就难以追究个人责任。”河先生说。

河先生以电视剧《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骂死王朗”的桥段举例:如果按照电视剧呈现的剧情,可以追究诸葛亮骂人致死的责任,而实际中网暴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王朗不是当时就吐血坠马而死,而是之后抑郁而死;如果曹魏军队里有人因此取笑王朗,导致王朗被气死;如果蜀汉十万将士一起骂王朗使其吐血而亡……该如何定罪?”河先生说。

确定罪名是另一个难点。根据赵虎的经验,虽然中国刑法有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罪名,但在实际应用中,只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才能宣告罪名成立。“比如诸葛亮把王朗直接骂死了,这种后果够得上定罪。但大多数情况是给受害者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并未直接致人死亡,而这些情形很少被定罪。”赵虎说。

《指导意见》之下的突破

在河先生过去的工作经历中,如何定义网暴,什么样的语言算网暴,一直比较含糊。《指导意见》的一大突破,就是确定了五类明确属于网暴的行为: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指导意见》还分别将五种网暴行为所适用的刑法罪名“对号入座”。除了给出符合入刑条件的情形之外,《指导意见》还要求,针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侮辱和诽谤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应予以行政处罚;而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情形,被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暴和正常发表评论意见如何区分?《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比较可贵的一点是,没有因制止网暴而压缩网民言论自由空间。不过他认为,《指导意见》只提出故意捏造事实,是一种不足。“在很多网暴案例中,一些人说的是真事,但刻意片面强调部分事实,让公众丧失对事件的整体判断。这种情况也应当构成网暴,予以追究。”此外,朱巍认为,两高此前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对外发布和传播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网暴的《指导意见》也应当沿用这个规定,但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只是说由线上延伸到线下的滋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缩小了寻衅滋事罪对网暴者的适用范围。“我认为,在线上传播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也构成寻衅滋事罪。”朱巍说。

网暴需社会化治理

网暴本质上是一种语言暴力,而且造成恶劣后果的网暴是群体性语言暴力。语言暴力的治理,法律不能缺位。但法律之外的社会、心理等问题,应有更多社会层面的责任主体参与治理。

在朱巍看来,不少网暴事件都与网络服务商及营销号的助推有关,所以理应进一步严格对服务商及在其体系内生存的营销号重点治理,“网暴少不了幕后推手。网络服务商一切从流量出发,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热度,放弃了对个人信息权以及隐私权的保护。”朱巍举例说,在绝大多数网暴事件中,都有个人微信聊天记录被曝出,如此涉及个人隐私的对话记录,能轻易在网上流传,网络服务商明显没有起到治理责任。

语言暴力的另一个来源是社会文化。朱巍告诉记者,网暴与网络空间中的“饭圈”文化密不可分。所谓“饭圈”文化,就是不论事实,不接受理性讨论和中立立场,凡事立场先行,“逢人就问你支持谁或不支持谁,一旦立场相左,就要开战。‘饭圈’文化中,对所有事情都是‘踩拉引站’,每个人都非敌即友。对于网络空间中这样的文化,有关部门必须重拳出击。”朱巍说。

责编|惠宁宁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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