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达到分配条件后,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分配申请。
二
由项目单位委托经省住建厅备案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定租金标准。
三
面向本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单位按照不高于评估市场租金的90%确定每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项目单位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职工分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90%的,可不委托评估机构评定租金标准,直接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四
居民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运营服务企业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按照不超过市场租金90%的标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居民存量住房出租人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五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六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布房源时,同时公布房屋租金标准。
七
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项目单位、居民存量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每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备案价格。项目单位、居民存量住房出租人、居民存量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可根据出租情况进行打折、减免租金等优惠让利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编: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