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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一年离婚,彩礼退不退?

日期: 来源:四川法治报收集编辑:四川法治报

  近年来,彩礼问题频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认为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聘礼以显对女方的重视;有人认为彩礼是以婚姻为名索要财物,将婚姻变成了交易。阆中的小邹(化名)就遇到了关于彩礼的难题:结婚不久,妻子就不愿意与他共同生活了,给出的高价彩礼怎么办?
  
  小邹与小林(化名)于202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孕育子女。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小邹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以及购买“三金”等共计花费15万余元。婚后二人工作异地,每周末小林回到小邹所在城市的家中。2023年5月,小林与婆婆发生纠纷后搬离小邹家,回到自己所在城市工作生活,并将小邹电话、微信拉黑。后双方协商离婚,但就退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起诉至阆中市法院保宁法庭。
  
  小邹认为,小林婚前承诺婚后到小邹所在城市工作生活,婚后却以双方没有感情为由,拒绝与其共同生活。若要离婚,必须将彩礼和“三金”退还。小林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的意思,但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根本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保宁法庭审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罗小龙认为,本案中虽然小邹与小林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15万元数额较大,双方均同意离婚,综合案情看,小邹不存在过错,若不退还高价彩礼对小邹不公平。经过罗小龙耐心地讲理释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林退还小邹“三金”以及彩礼3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
  
  谈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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