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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王宁
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名为“XXXX”的人(身份不详),在明知银行卡流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他人(身份不明)使用,并在被害人王某将被骗的人民币76000元转入该张银行卡后,在长春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取款机取现人民币20000元,又在该银行柜台一次性取现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周某将取出的诈骗资金人民币76000元全部交给他人(身份不明),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