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正式印发实施。新政重点针对近年城市更新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进行梳理、优化、提升、完善,聚焦区域高质量发展和高速度增长“双高”同步,全力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全周期管理、全流程优化、全方位提升。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动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的创新实践。黄埔区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对该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发挥重要的标准规范和机制保障作用。
突出“引领”为改革创新定方向
近年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先后出台“城市更新10条”(1.0)、“城市更新18条”(2.0)等创新政策文件,形成“1+20”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不断深化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成果,初步形成“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黄埔模式”。
本次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阐明科学分片分类推进城市更新,根据海丝城片区、科学城片区和知识城片区的区位特点,实行不同的城市更新政策导向。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明确坚持规划引领管控,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探索旧改异地统筹,通过土地等价腾挪置换、货币收购、国企做地等方式对涉及重点功能区、产业平台、生态敏感地区的项目进行异地统筹,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区域高质量发展。
聚焦“提速”为审批效能注动力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要求强化方案并联审批,将项目实施方案与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报批充分衔接、同向发力;提出容缺受理信任审批,对已完成必要基础工作的项目探索试行容缺受理、信任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聚焦强基赋权提升效能,将旧改项目涉及的地价评估、房屋和人口数据确认事项归由属地街镇审核,发挥基层主观能动性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进一步完善标准降低成本,针对房屋数据核查、改造成本核算进一步细化核定方式,降低方案审查报批难度。同时,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为优化弃产处置方式、用地等面积置换、新增建设用地预支规模、退征用地纳入旧村改造等情形提供了可探索可操作的实施路径。
重视“增效”为动工实施加速度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明确加快用地报批进程,在省既有用地报批手续无法优化精简的情况下,允许各项目可提前开展“三旧”用地组卷报批工作。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进一步完善优化“首开先建”流程,聚焦村民回迁安置,明确了复建安置区、公服设施“首开先建”的报批程序。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提出通过统筹改造利用改造项目富余回迁房和过渡性临时用房、规划建设政策性住房、规范回迁房上市流转等多项举措,营造黄埔区房地产市场良好环境,全面提升我区产城融合水平。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要求强化拆迁资金保障,明确拆迁保证金和复建安置资金的缴交节点和缴存要求,为黄埔区旧改项目实现“双高”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关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允许旧改项目在确保预售资金充足安全的前提下提取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区、融资区建设和本区其他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建设,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建筑企业参与复建区和公服设施施工建设。
加强监管保护 为城市建设守底线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守护好“老城市”为“新活力”提供的历史积淀和坚实基础,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强调要全力留存城市记忆,明确项目实施方案中应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章(方案)、树木保护专章(方案),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和树木保护要求。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水系规划要求。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进一步规范合作企业管理,允许旧城全面改造项目可引入国企作为前期服务商,明确旧改项目发生重大风险问题后农村集体可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确定新合作企业程序,确保项目平稳推进。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提出建立公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村民、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行动,拓宽多方主体交流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方式。
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明确强化项目履约监管,提出城市更新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和职责领域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和巡查执法,营造良好的城市更新市场环境。
作者:黄逸熹
作者单位: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