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七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主体合法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确保主体资质合法有效,并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等资质证书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将证照出租、转让给他人生产经营使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以及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根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温度、湿度要求配备适宜的运输、储存、包装等设施设备,不将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储存,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化。食品产经生营者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宣贯培训。从业人员需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和销毁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坚决防止再次销售。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追溯台账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认真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身份证明,查验并索取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凭证或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采购和销售;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和凭证保存期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注册、使用四川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鼓励小蔬菜门店从专业批发市场进货。
诚信生产经营承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生产经营者主动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结果、社会荣誉、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情况等信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化。食品产经生营者建立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需要,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或者企业内部定期对企业全体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国家政策的经常性培训,切实提高各岗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安全责任落实常态化。食品产经生营者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各岗位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和整改台账,实行限期整改销号,重大问题请求复查验收,确保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陈瑷 记者程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