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镇雄县花山乡花山收费站
发生惊险一幕
两辆货车强行冲卡
撞毁收费站电动栏杆后逃逸
消失在夜色中
……
2月11日2时22分
驾驶员迟某哲、董某东两人
结伴各自驾驶一辆货车
自山东省淄博市方向上高速路
向镇雄县花山乡花山收费站方向行驶而来
行驶至距离花山收费站出口几十公里的停车区时
迟某哲、董某东两人商议决定
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ETC栏杆
逃避过路费
2月14日20时27分
迟某哲、董某东两人
再次驾车返回花山收费站
准备上高速路时
被花山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
迟某哲、董某东两人匆忙驾车逃跑
随后被花山派出所民警
上路截停查获
经查
迟某哲、董某东两人到达花山收费站时
共同实施了冲杆逃费的行为
应缴过路费1900余元
经讯问
迟某哲、董某东两人
均对其闯杆逃避过路费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迟某哲(28岁,山东平度人)、董某东(33岁,山东平度人)两人因涉嫌抢夺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闻多一点
恶意“闯卡”逃公路费,为何涉嫌“抢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两名嫌疑人为追求不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主观目的,以强行“闯卡”的方式逃避缴费,看起来并不是从被害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但受损的收费方将产生直接的财产利益损失,在本质上符合抢夺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根本特征。
“两高”发司法解释明确抢夺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昭通日报
编辑:苏昊
编审:韩蕾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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