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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潼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车某某、辛某某、梁某某、李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1月,车某某伙同他人建造了堆浸池,因环保整治未投入使用。同年12月,辛某某与车某某、梁某某合伙堆浸提金,后又委托李某协调拉运尾矿渣,将共计2100余吨尾矿渣全部装入堆浸池。辛某某按照车某某的安排购入两吨氰化钠用于堆浸池提金。2021年12月,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起诉。潼关县检察院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车某某、辛某某、梁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李某犯污染环境罪,要求车某某、辛某某、梁某某、李某赔偿清除污染物及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对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部分分别进行了调查,各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保证了各方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整个庭审历时5小时,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 张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