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十堰晚报】;
夫妻感情破裂
眼看婚姻即将走到尽头
身为丈夫的他
却在心里打起小算盘
私自将部分夫妻共有财产
进行转移
事情败露后
十堰法院这样判
2004年,同为80后的李女士与王先生(两人皆为化姓)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姻生活里难免会有磕磕绊绊,李女士与王先生两口子也不例外。随着家庭矛盾的不断升级,夫妻二人的感情也走向破裂。眼看着夫妻情分已不复存在,王先生竟然产生了歪心思。他私下里对夫妻共有部分财产,有目的地进行了转移。
2022年底,李女士向茅箭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茅箭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王先生已经转移及可能会进一步转移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另外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在李女士起诉离婚之前,将夫妻共同购买的基金和理财产品部分赎回,并转出大额资金。此外,他还多次支取银行账户中的现金。
截至法院介入,王先生实际控制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达800万元,而李女士名下控制的仅有170万元投资债券和少量存款。对于自己的行为,王先生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日前,茅箭法院审结此案并公布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表明,准予李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未成年婚生子跟随李女士生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此外,判决书还明确载明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意见,双方就婚后共同开办的公司物资财产及股权已达成协议,该部分财产按照协议处理;对其他未能达成协议的财产处理,按照法律规定,按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由于王先生在离婚期间存在支取大量现金等转移共有财产的行为,本案除双方已经达成财产处理协议的部分外,原告李女士可依法多分得财产。根据具体案情,李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8%、王先生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2%。王先生从个人控制的资金中支付李女士470万元,李女士享有170万元投资债券58%、王先生享有42%。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