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企业被处5000元罚款
今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在市区熊猫大道世纪滨江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上,一辆国Ⅱ排放标准的挖掘机正在现场施工。经查,该挖掘机系雅安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挖掘机服务时使用,其施工区域属雨城区中心城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2月28日在雅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规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7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5000元的罚款。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领域广泛,其中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占比最高。《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显示,2020年,这两类机械的NOx和PM排放量分别达到316.6万吨和16.8万吨,约占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8%和55%。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和行业情况,在第三阶段的基础上,对第四阶段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时间进行修改完善,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修改单(以下简称:国四标准),要求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国四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禁用区范围:雅安市中心城区(包含雨城区河北街道、青江街道、西城街道、东城街道、大兴街道和草坝镇草坝社区、津沙社区、新城村、均田村、林口村等范围,名山区蒙阳街道、永兴街道和蒙顶山镇管辖建成区域)全域。
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排放标准(国二及以下)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以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案例二:
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
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被处罚
今年3月,宝兴县灵关镇某养殖场在粪污系统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通过固定管道和临时软管,将养殖废水排入大渔沟,恶臭和泡沫弥漫整个山沟,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和采样监测,并对具体实施人和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专家对该养殖场外排粪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向该养殖场索赔对水环境造成的损害价值6.49万元,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宝兴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具体实施人黄某某和负责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起案件中,养殖场员工环保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粪污处理职责,为节约成本和时间,擅自安装软管,将粪污引入山沟;养殖场负责人法律意识欠缺,对养殖场疏于管理,放任养殖废水外排,对法律的严肃性心存侥幸。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于该企业经营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鲁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