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明知资金异常
仍帮朋友转账
不料触犯法律
最终获刑......
近日,云南省澜沧县检察院对杨某涉嫌洗钱罪一案提起公诉,澜沧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掩饰、隐瞒白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赃款,杨某为白某提供银行卡,充当“傀儡账户”多次接收白某挪用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事后杨某便以转账、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将挪用的公款转回给白某,并从中获取报酬。
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自己因朋友请托,明知资金异常,但碍于面子帮其转账,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杨某承诺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一定遵纪守法、自觉学法,不触碰法律底线。
经审理,澜沧县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犯罪分子通常依托于亲情、友情让身边人员帮忙接收、转移、隐瞒犯罪所得,亲朋好友明知这些款项是非法所得,往往碍于情面并抱侥幸心理而提供帮助。
殊不知,上述行为属于对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性质,已涉嫌洗钱犯罪。洗钱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对亲朋好友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加以甄别,切勿碍于情面,使自己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来源 | 澜沧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