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
经研究,现就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详见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二、互联网药学服务费仅在省属公立医院开展,我市暂不执行。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四、市医保基金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要规范执行我市收费规定。
诊查费的收费标准为: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市级医院35元/次、县级医院30元/次、基层医疗机构22元/次;互联网首诊(副主任医师),市级医院30元/次、县级医院25元/次、基层医疗机构20元/次;互联网首诊(主治及以下医师),市级医院22元/次、二级医院17元/次、基层医疗机构13元/次。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导报记者 赖雅红 综合漳州市医保局 编辑 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