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2月14日。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服务需求与殡葬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保障民生服务水平,促进移风易俗,着力解决公墓建设供给不足、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率、健全公墓运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等问题,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全面修订《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新要求、新方向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殡葬事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针对全省殡葬事业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公墓管理方面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此次修订将有哪些变化?据悉,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等有关要求,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等要求,经检查合格的公墓及公墓经营单位,应颁发《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并按规定更新,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加了“公益性墓穴数量不少于20%,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保障新建经营性公墓履行惠民殡葬社会职责。
禁止建造公墓范围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保持一致,进行了调整修订。
根据形势变化,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益性公墓事项审批流程,用于规范市级、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管理等工作。
记者:赵璐 校对:李莉 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