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盗窃、倒卖文物案,追缴124件春秋战国及汉代文物,其中5件为国家三级文物。
案件回顾
2019年,马某在务工期间,听说鄯善县附近的沙漠里可以捡到“宝贝”。因经济拮据,马某便四处寻人“搭伙”寻宝。直到第三次进入“寻宝地”时,才从别人口中得知,自己进去的地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楼兰古城遗址。
但已被利益蒙蔽双眼的他,却并没有因此收手。
今年3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在侦办一起盗窃文物案的过程中,抓获盗窃、倒卖文物犯罪嫌疑人马某,面对民警的审讯,马某交代在2019年,先后11次驾车潜入罗布泊楼兰文物遗址保护区域内盗窃、倒卖文物的犯罪事实。
民警调查发现,2019年10月,马某让鄯善县从事奇石销售的孔某代为出手一把楼兰古城内出土的文物“环首铜刀”。
“那个人好像是来自乌鲁木齐,当时付款给的现金,说话带口音。”当民警追问“环首铜刀”买家信息时,孔某这样说道。
经调查,水区公安分局民警找到了“环首铜刀”的买家为梁某。面对民警的询问,梁某称自己是古玩爱好者,对于铜刀是否为文物并不知情,因购买价格低廉,以为是高仿制品。
民警第一时间将这把铜刀送至自治区博物馆,经文物专家鉴定,这把铜刀确系春秋战国时期文物“环首铜刀”——为国家三级文物。
梁某向民警交代了自己于2019年在鄯善县从他人手中购买包括这把铜刀在内的“古玩”的过程。
9月13日,民警在梁某住所发现大量疑似文物的青铜匕首、钱币、石锁、兽面纹铜带钩、青铜簪等。经专家鉴定,其中124件为春秋时期和汉代文物,文物专家表示,这批文物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
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盗窃、倒卖文物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孔某已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梁某家中发现的124件文物也已移交自治区博物馆妥善保管。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陈波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第六条有明确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丨平安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