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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5名男子“借出”银行卡成电诈帮凶

日期: 来源:天山网收集编辑: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 闫啸天报道)“我本来想‘转让’一下银行卡,贷点款开分店呢,没想到犯了罪。”1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受审讯的金某悔恨交加地说。

近期,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势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重拳出击,开展“断卡”“断流”专项行动,连续抓获5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金某就是其中一个。

金某在乌鲁木齐市开了一家餐厅。今年秋季,他想扩大经营范围再开个分店,但资金不够,想去银行贷当金某得知对方在某省,只需要金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邮寄给对方,就能获得几十万元的“贷款”,而且利息很低。交谈中,金某感觉对方会用自己的银行卡,去实施网络犯罪,但为了能获得开分店的贷款,抱着侥幸心理,今年9月将自己的银行卡邮寄给对方还提供了支取密码。

转眼两个月过去了,金某没得到贷款,刑侦大队民警却找上了门,原来骗子利用他邮寄的那张银行卡,实施3起电信网络诈骗,涉案款达81万元,该银行卡已被冻结。

另外4名嫌疑人马某、艾某、海某、特某,也因欠款,有不良征信,住院动手术等各种原因,放弃了正规渠道贷款,将银行卡邮寄给骗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多的涉案价值高达一百多万。

目前,金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王晓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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