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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5月18日,第一次庭审场景。通讯员 扎毕达·托合坦供图
6月12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被告家长当庭支付原告家长赔偿款7000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圆满化解。
石某与阿某系多年的邻居。2022年5月22日,石某14岁的孩子和阿某11岁的孩子一起骑自行车,阿某的孩子坐在石某孩子的自行车后座。骑行中两人不慎摔倒,阿某孩子的3颗牙齿掉落。事后,阿某的孩子住院治疗5天。因孩子尚未成年,医生建议孩子每年换两次假牙,待孩子成年后,重新种植牙齿。因双方家长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阿某将石某诉至法院。
5月18日,案件首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孩子责任划分和后续医疗费有较大的争议。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多年的邻居,为避免影响邻里关系,也避免给孩子们身心健康带来影响,庭后,主审法官前往相关医疗机构了解种植牙齿相关知识,并向双方家长耐心分析事故经过和后续医疗问题。6月12日,经双方家长协商,将案件全部经济损失认定为40000元,被告石某愿意承担30%的责任,即12000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当庭支付剩余7000元。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扎毕达·托合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