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民一庭与执行局高效联动,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劳动仲裁衍生出来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不仅使得受伤的劳动者及时获得了赔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衍生出来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执行案件顺利结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反复诉讼、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案情简介
魏某某系在某公司工地从事打砖工作,某公司未给魏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魏某某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五个月,出院后康复治疗期间产生了医疗费,住院期间相关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后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并裁决某公司向魏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裁决作出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后因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该公司撤诉处理。仲裁裁决生效后,魏某某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魏某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认为魏某某所申请追加的股东已尽到出资义务,并且出资也通过了验资程序。魏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故驳回了魏某某的追加申请。魏某某随即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陈芳充分了解案件的历史渊源,并于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魏某某家庭比较困难,受伤比较严重,在执行阶段已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一致。
审执联合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并不能调解,承办法官十分清楚这个案子并非作出裁判就能解决问题,于是本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理念,承办法官便与执行法官做好了充分的沟通,力争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起初,魏某某的情绪十分激动,不断地强调某公司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自己现在需要治疗,家里特别困难,并坚持不同意和解;某公司的态度也十分强硬,认为公司尚在经营,并且对外有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只是因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资金一时无法到位,且公司一直秉持“以人为本”的态度,在魏某某的问题上并没有回避责任。承办法官深知双方的矛盾非一日所积,破冰也非一日之功,故多次与双方沟通,倾听双方的心声,释法明理,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和解工作,最终魏某某与该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魏某某收到了相应的赔偿款,也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