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
五莲县公安局街头派出所
发现辖区树林内
有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痕迹
民警随即开展工作
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现场查获非法狩猎保护动物一宗
涉案价值2万余元
经查,李某自2022年以来
多次非法狩猎
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9月
莒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获取一起非法狩猎线索
经查龙山镇王某有作案嫌疑
9月14日在其家中
查获狩猎野生动物一宗
涉案价值4000余元
经查,王某多次非法狩猎
野鸡、斑鸠、野兔等保护动物
王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如发现非法狩猎
违法经营利用和食用
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1、日照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0633-7997672;
2、东港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0633-3664606;
3、岚山公安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侦查大队:0633-7955103;
4、莒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633-7912572;
5、五莲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633-5212119;
6、经开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侦查大队:0633-7997325;
7、山海天公安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侦查大队:0633-7966828;
8、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0633-7669036。
同时,也可以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查实者视情依规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9月,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的通告》,划定日照市全部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且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枪支、爆炸物、药物、弩、弹弓、钢叉、猎套、猎夹、网捕、电击、犬捕、鹰抓、声诱、光照、火攻、水淹、烟熏、陷阱、捣巢等一切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捕猎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