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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日报讯(通讯员 赵瑞琴)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昌吉市佃坝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5月18日,郭某与朱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郭某为朱某修建住房,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单价1000元,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楼梯面积为3平方米,合同总价为243000元,施工期限为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8月18日,并约定了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郭某进行了建房施工,竣工后交付朱某使用。工程完工后,朱某拖欠郭某工程款8万余元,郭某多次向朱某索要工程款无果。无奈之下,郭某于2022年2月19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
该案开庭审理后,郭某认为朱某已经验收并入住所建房屋,要求朱某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而朱某则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且他垫付了户外门、室内门、马桶、洗脸盆等材料款,理应从工程款里扣除。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在扣除朱某垫付的材料款后还应支付郭某建房款75640元。对此判决,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13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来到昌吉市佃坝镇,与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对此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阐述道理、明确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多次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同意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郭某支付建房款58000元,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