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21年1月5日16时20分,经前期经营和周密部署,由市烟草专卖局和市公安局统一指挥,惠东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惠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惠东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出动执法人员180余人,在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九门地观音庙后山,依法查获涉嫌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一案,现场抓获涉案当事人吴某颖、吴某明等18人,现场查获卷接机(YJ14-22)1台、假冒伪劣散装烟支6个品牌合计454万支、滤嘴棒31.5万支、水松纸348.4公斤、卷烟纸109.2公斤。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算价值合计3962891.342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明、林某度、林某顶(在逃)于2020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钟某生等16人在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九门地观音庙后山上生产假烟,至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查获。
在该生产假烟窝点中,吴某明、林某度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顶(在逃)物色人员到制假窝点工作,是本案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坤、钟某生分别为白班和夜班的管理人员,谭某军、黎某为制烟师傅,陈某奕等3人负责望风,黄某喜等5人为搬运工人,黎某胜等3人为越南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负责假烟生产、打包等具体工作,被告人阮某草为越南籍人(另案处理),负责煮饭,以上16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截至案发时,该犯罪团伙累计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金额达人民币3962891.342元。以下证据予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受案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吴某明、林某度等18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0日对吴某明、林某度等18人作出判决,以吴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黄某喜还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明、林某度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撤诉。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这两者虽然在客观方面都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但仍有着本质区别。本案中,吴某明等18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较大,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意义】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严重扰乱卷烟市场秩序,冲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净化烟草市场环境,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今后,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将持续保持打假打私高压态势,加大力度打击破坏卷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惩治假冒伪劣犯罪办案机制,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促进专卖市场监管法治化、规范化。
案例供稿单位:惠东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