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更好地预防校园欺凌现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校园欺凌者有了具体惩戒措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对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了权责明晰的网络保护规范,全方位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措施。
校园欺凌现象屡屡上演
所谓欺凌,一般来说是指强势个体对弱势个体持续施行的、故意的攻击性行为。常见的校园欺凌行为不仅包括推搡、敲打等“身体欺凌”,也包括恶意取笑、起侮辱性外号等“言语欺凌”,还包括通过恶意造谣和社会排斥等形式使受害者处于不利处境的“关系欺凌”。
有研究表明,从幼儿到高中的校园阶段里,欺凌发生率为20%,可能十个孩子里就有两个孩子遭受过欺凌。有心理医生介绍,因为被起外号、被传谣言、被孤立等问题,不少孩子引发了情绪上的焦虑、抑郁。
大学生周小磊(化名)就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他在小学时期受到了欺凌,当时选择了压抑在心里,但到了大学他认为自己人格发生了变化,性格变得非常偏执。周小磊认为,这一切都是当初的校园欺凌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他内心不止一次想过,要回去找到那些欺凌者并杀了他们。
校园欺凌惩戒尺度如何把握?
此次《条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具体惩戒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参加特定校内服务活动、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适当的管理教育和惩戒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细化家庭和学校保护责任,这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育至关重要,条例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明确了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同时规定残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明确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对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个人信息保护、双减政策落实、家校联系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注重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采取多种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服务。
惩戒措施兼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律师认为,《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校园暴力实施者的具体惩戒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具有必要性,将最大程度上遏制校园欺凌实施者的行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在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同时也为家长、学校和相关部门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
同时,条例规定的具体惩戒措施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学校及家长全面了解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的心理模式及行为方式,这不仅是对于施暴者的惩戒,更有利于帮助施暴者及时改正自身行为。“该条例的规定将会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透视社综合齐鲁晚报、海报新闻、山东人大门户网站报道)
编辑:刘淞菱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