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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北县法院对一件诉前保全案件以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为由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5000元。
2018年1月28日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申请人便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施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施工部分进行了验收,并先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申请人一直垫资施工,并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予支付。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铁精粉45000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铁精粉45000吨,并在裁定书中载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并未提起诉讼,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护航经济发展。(陈琦 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