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之祸,残害百姓,殃及国家,危害民族。为净化社会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秩序,实现我市禁种铲毒“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根据最高院关于毒品犯罪的最新解释第九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予以严格保密,并给予重奖。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1株,奖励1.5元,育苗的按每亩一万株计算,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举报贩卖罂粟壳的,按每缴获10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五、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应当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悔过,交出罂粟种子,并保证不再非法种植罂粟,争取宽大处理。对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坚决予以从重惩处。
六、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兰察布市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0474-8980268;19847745728
各旗县市区公安局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乌兰察布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