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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遛狗不拴绳遭索赔,爱Ta就不要给Ta这样的“自由”!

日期: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收集编辑: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基本案情】

陆某骑自行车过马路时,于某饲养的宠物犬突然窜出,陆某躲避不及连人带车翻倒在地,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陆某手臂、膝盖等多处擦伤,同时伴有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康复后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伤残等级定为十级。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陆某诉至法院,请求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在道路上行走,未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之规定对宠物犬拴犬链,造成宠物犬脱离于某的控制,突然出现在陆某前方,造成陆某为了避让倒地受伤,现亦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系陆某故意造成的,故于某作为宠物犬管理人,对陆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陆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于“遛狗不拴绳”造成的侵权责任承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由此可见,对于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措施的首要判断标准便是是否束有犬链,需要注意的是,犬只由未成年人牵领,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

2.造成他人损害

如果未对他人造成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则其也就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此处损害系指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对于起诉单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损害结果与饲养的动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一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犬只与人体不存在接触,但若伤害与犬只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犬只突然腾跃、追赶、吠叫引起被侵权人恐慌的,仍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若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若对所饲养动物已采取安全措施但犬只仍然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犬只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换言之,在饲养动物损害纠纷的案件中,遛狗拴绳与不拴绳的免责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免于承担责任,后者只能减轻责任且需要对方存在故意。

【法官提示】

随着电影《忠犬八公》的热播,忠诚、执着、可爱的“毛孩子”得到了更多关注,不少市民也萌生了养犬的想法。但是对于饲养动物可能带来的风险,人人都应有所了解,法官建议:

对于宠物饲养人以及“预备宠物饲养人”们:遵守规范、文明养犬。出门遛狗时随身牵引,对确有需要乘坐电梯的,尽量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有条件的还可以为犬戴上嘴套;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狗的,注意将爱犬与儿童、老年人等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群体隔离开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对于暂时还不具备养犬条件的宠物爱好者:在与宠物互动前请征得养犬人同意,尽量做到远离烈性犬、正在进食的犬只以及发情期的犬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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