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当天下午2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江日报联合举办的“同在一片蓝天下”公益诉讼访谈节目正式上线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聚焦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途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期访谈节目以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为主题,邀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静,武汉市人民监督员彭勤,武汉市人大代表、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牧,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李䶮畅所欲言,他们围绕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办案故事、参与社会治理等问题各抒己见,并和广大网友在线互动。
访谈节目现场,从左到右为主持人,李䶮、黄静、李牧、彭勤。记者杨涛 摄
武汉探索湿地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协作办案机制
武汉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数量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这些湿地发挥着蓄水调洪、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及固碳等重要生态价值和社会作用。
“湿地保护涉及公众利益,当然属于公益诉讼管辖范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静介绍,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湿地生态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行动,办理了武湖湿地筑坝养鱼、九峰支渠水质污染等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符合地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推动武汉经济社会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稳步前进。
她以湖北沉湖国际重要湿地(以下简称沉湖湿地)保护的公益诉讼办案故事为例,讲述了蔡甸区检察院湿地保护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
被告高某和卢某在沉湖湿地通过下有毒药的谷子来抓捕野生鸟类,造成大量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国家“三有”野生鸟类死亡,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为确定损失数据和对沉湖湿地的后续生态影响,多次与物价部门沟通,并征求专家意见,及时固定和完善了公益诉讼环节所需证据。蔡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连带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去年11月,《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武汉设主会场举行,沉湖湿地作为参观现场之一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缔约方大会期间,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林长制办公室举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暨“沉湖湿地公益保护基地”启动仪式,进一步明确了在全区建立健全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助力破解林业、湿地生态资源保护治理难题。
此外,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还开展公益志愿者招募动员,积极邀请各行各业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成为志愿者,组建公益诉讼“智囊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沉湖湿地保护公益诉讼的经验和做法得到最高检肯定。”黄静表示,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把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损害修复作为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推动多部门联动解决社会治理难题。
人民监督员发现线索,公益诉讼让污水改道
“没想到我的一次发现,竟然引发了一场公益诉讼。”人民监督员彭勤介绍,2021年1月30日,他带着女儿去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散步,走到公园南侧池杉林附近时,孩子突然捂住口鼻说:“好臭呀!”顺着孩子指的方向,他发现此处水质污染严重,水底沉淀物及淤泥发黑发绿,恶臭难闻。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他拍摄了现场视频和照片发给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请求该院介入调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收到线索后,江夏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立即来到湿地公园,找到了污染点位。经初步研判,检察官认为该处水质污染问题严重。
江夏区检察院先后召开两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公开听证会,围绕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水污染形成的原因、公益受损情况及行政机关履职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统一思想,综合整治。
会后,江夏区检察院依法向多个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各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行动,积极整改。
彭勤说,真心为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点赞。今后,自己将继续与检察机关携手,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生态文明的宣传者,美丽武汉的建设者,助力武汉打造“湿地花城”新名片。
人大代表、水利专家现场献策推进长江大保护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武汉市人大代表、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牧说,公益诉讼写进二十大报告,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又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
她曾参加武汉市检察机关召开的污染治理座谈会,了解到武汉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希望检察机关担负起长江大保护的使命,守护老百姓美好生活。”
“我不仅是工程师,还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志愿者。”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李䶮介绍,长江在武汉市境内长度145公里,是武汉市最主要的饮用水源地,同时也是武汉市生产生活废污水的纳污水体。
作为水域治理的研究人员,他建议,武汉不仅要做好节水工作,通过节水推进产业升级,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还持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提高污水处理效能,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完善升级。
【网友互动】
小区绿地遭破坏是否归公益诉讼管辖?
检察官:不一定,要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2月2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江日报联合举办的“同在一片蓝天下”公益诉讼访谈节目正式上线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访谈现场,广大网友和公益诉讼检察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水利工程师积极互动。
有网友提问,哪些领域属于公益诉讼管辖?小区的绿地遭到破坏,属于公益诉讼管辖范围吗?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静表示,公益诉讼管辖范围有明确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4+9”。“4”指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诉讼法明确列举的领域,“9”指的是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妇女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绿地如果属于业主共有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那么就不是公益诉讼的管辖范畴;如果属于城镇公共绿地,被占用或破坏的情形,则属于公益诉讼的管辖范畴。
对于人民监督员彭勤履职解决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污水的故事,很多网友给予肯定。有网友提问,哪些人可以成为人民监督员?
黄静介绍,根据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武检宣)
【编辑: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