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听堂FM收集编辑:听堂FM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据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承担相关费用;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等。这是在禁养烈性犬的基础上,再加了一道法律紧箍咒。
公众苦烈性犬久矣。近年来,烈性犬伤人甚至致死的案件不少,给大众留下了惨痛的记忆。应该说,我国法律对烈性犬的管理也有着不少规定,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就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从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一种原则性的条款,如何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法律是没有说明的。但是对烈性犬这样的特殊犬种,仅仅适用这样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审理中往往会出显实公平的现象,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正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补强了这一部分。
相比一般的犬只,烈性犬更具有攻击性,并且已经在禁养之列,再出现烈性犬攻击人的事件,已经是错上加错,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掷地有声”,具有参考性和指导性。说白了,就是要求司法要站出来,说句公道话,为文明养犬撑腰打气。
编辑:听堂FM 成都新闻广播评论员李涛
责任编辑:李岚
审核:辛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