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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者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就能轻松获取高额报酬?这种轻松赚钱的事情你心动了吗?你以为发现了“暴富经”,殊不知已陷入犯罪的泥潭。日前,博罗县法院审理了一宗此类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出租的一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86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朱某业为牟取私利,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卡,以每张银行卡每月租金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犯罪分子。一个月后,朱某业和朋友朱某聪经商议,由朱某聪办理两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朱某业将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
截至案发,朱某业出租的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37.7万元人民币,朱某聪出租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860万元人民币。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业、朱某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旧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业、朱某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你以为的“暴富经”,很有可能让你吃上牢饭。
本案被告人均系00后小伙,
正值朝气蓬勃的年纪,因贪图小利,
意图赚快钱而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和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类犯罪,
甚至沦为犯罪分子的“掮客”,
帮助其寻找“卡源”,成为幕后“帮凶”。
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发现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
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最终沦为“工具人”。
记者卢慧
通讯员 易海艳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