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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温馨提醒
尽管补缴有政策可依,但并不是想补缴就能随时补缴,因为按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年无法补缴;职工在职时没有参保,因没有补缴政策、单位提供不了证明材料等原因,事后补缴十分困难。
因此提醒广大参保人:能够参加养老保险时,一定要积极主动参加,一定要按照政策要求缴满缴足费用。
信息来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