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药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液体敷料产品上标注有“外观专利号:ZL2020××××××××.3”、“专利受理号:2020××××××××3”。
经查,该批次液体敷料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授权号为ZL2020××××××××.3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22年7月8日专利权终止,标注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后。受理号为2020××××××××3的发明专利,未获得专利授权。
处罚结果: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理,因本案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且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起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典型案例。产品的生产厂家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专利标注的不规范;销售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没有发现切实对销售的商品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致使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发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本案当中,涉案产品标注了两项专利相关的信息,一项是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另一项标注了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的受理号,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属于标注的不规范,应当责令改正。
本案中,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且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仅没收了违法所得。这对于提高执法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都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