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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龙岩收集编辑:大龙岩
日前,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向连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原来,去年5月,连城县公安局接到来自广东的线索:关于移送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线索的函。随后,连城县公安局立即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侦查。
5月27日,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于2022年5月份期间非法狩猎“黄猄”(学名小麂子),并出售给广东的赖某(另案处理)的犯罪事实。
“从山场捕获小麂子后,我把它们封箱运送到汽车站,通过往返广东的客运班车进行托运,出售给广东省梅州市赖某”,黄某如是说。
经查,5月6日至10日期间,黄某分别在连城县姑田镇上余村附近的山场安装捕兽夹,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子,共捕获了13只小麂,黄某以每斤48元到58元不等的价格将11只小麂活体、1只宰杀好的小麂及1个小麂头,出售给赖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1063元(实际取得9431元)。
赖某购得小麂后,再宰杀出售给周边的群众。
去年12月2日,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某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广泛听取意见。会议邀请了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连城支行代表担任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县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了听证会。
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损害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和解协议。当日,黄某便缴纳了因其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8990元。
通讯员 林丽花
责任编辑 李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