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执行人有心还款却无力偿还怎么办?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巧妙转换执行思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用“以物抵债”的方式,灵活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进行现场交付,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原告合肥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某公司350万余元;合肥某公司对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变卖、拍卖后价款,在其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就其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合肥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进行多轮调查;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合肥某公司的申请,对安徽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依法以委托询价的方式进行评估,并及时启动拍卖。历经一拍、二拍两次司法拍卖程序,均因无人竞拍以致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100万余元。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向其充分说明被申请人的现实情况。经过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现场交付,抵冲被执行人部分所欠案款。随后,执行干警有序地完成清点、交付工作;整个交付过程现场秩序良好,全体执行干警文明执法、仪表端庄、行为规范,充分展现了执行干警的效率与素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肥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涉企纠纷时,充分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法用足用好各项措施,以更加善意、灵活的执行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帮助化解企业经营中的困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保障。
来源:肥东县融媒体中心 陈强
编辑:昂禹豪
审核:马长青 巩令旗